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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10-29 15:19:36  来源:汽车质量网  人气:2
 3月1日起,《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实施了近三年时间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将被废止。《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相较现行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条例呈现出许多亮点。

  时速不得低于70公里

  高速公路最大的特点就是“高速”。但行驶过快,一旦遇到非常情况,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人员介绍,山西省不同高速路对限速的要求也不同。一方面是由于个别高速路段是由原有的一级公路改建而成,路况条件局限了行车速度;另一方面,山西省部分高速公路所处地段地理条件复杂,也需要限制行车速度。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低速车上路,为高速路上的车辆安全提供了更全方位的保障。

  超时行驶多收通行费

  随着山西省高速公路及联网路段的不断延伸,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平均距离相应延长,通行费数额较大。尤其是太原绕城高速公路建成联网后,给车辆提供了返回行驶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司乘人员为了偷逃费,采取路途倒卡、换卡等非法手段,常使到达收费站出口处的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造成收费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其入口处,无法收取合理的通行费,使费源严重流失,且扰乱了正常的收费秩序。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和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收费站要根据车流量开启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如违反此规定,将对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管理无关的活动。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山西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山西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山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

  超限车禁止上高速

  有关资料显示,超限运输对山西省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坏已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及行车安全。

  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山西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山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为了建立治理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计重收费,就是在不改变按车型收取通行费这一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采用载重量多收费多、载重量少收费少的机制。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超限运输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小通行车辆的缴费压力。

  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做出规定对经营者将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1000元罚款;对承运人或驾驶员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条例对高速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以及交通管理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旨在为上路司机的正常、安全行驶提供保障和服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山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山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山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四)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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